1、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,应当进行彻底重构。
2、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要求国家赔偿的,应当区别情况,分别处理,基本原则可简称为“疑赔从赔”。
3、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。
4、但同时,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,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确实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。
5、由于精神损害有其自身特点,西方社会在国家赔偿的领域确认它的时间较晚,但现在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。
6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,“民告官”现象及其国家赔偿制度应运而生。
7、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,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
8、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追偿机关,或授权司法部设立专门国家追偿赔偿机关,负责国家赔偿追偿事宜。
9、据悉,按最新内容,国家赔偿将扩大赔偿范围,精神损害首次纳入;同时将畅通赔偿渠道,赔偿机关不再自己确认自己违法,而设置“门槛”。
10、如何在国家赔偿法力所不逮的地方保护私人的合法权利,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参照民事赔偿的规定予以赔偿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