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本罪是属于与行为犯、结果犯并列的情节犯.
2、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、抽逃出资罪尽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,但其区别又是十分明显的。
3、在本罪的主观方面,其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.
4、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,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.
5、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。
6、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.
7、在司法实践中,只有充分认识洗钱罪的特征,才能正确认定本罪。
8、在斗殴故意问题上,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,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。
9、归根结底,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,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,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。
10、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,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。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