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论述本罪的罪与非罪,责任主体的认定,此罪与彼罪的界限,罪数问题和刑事处罚。
2、同时,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.
3、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,同时又提出了证明主观故意的一些措施.
4、主观方面本文坚持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。
5、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.
6、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,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。
7、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演进,本罪的立法价值和现实基础。
8、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.
9、本罪的客观方面,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。
10、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,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。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