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则及刑种完善。
2、本罪的行为特征是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。
3、同时,对于本罪中罚金刑的适用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也应予以充分重视.
4、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犯罪容易混淆,应加以区别.
5、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目前本罪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.
6、如对涉及主体方面的担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,单位犯罪以及对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等等。
7、在斗殴故意问题上,文章主张主观上的对偶性仅是对客观斗殴行为的一种说明,这种故意不是本罪主观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内容。
8、归根结底,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刑法表现出滞后性,而我国关于本罪的犯罪预防体系并不完善,具体而言就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不足。
9、在刑事责任方面,强调了复杂情况下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,论述了刑罚适用问题,提出并讨论了本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。
10、2004年2月,胡志标被法院终审以挪用资金罪、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25万元。
